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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化商业化 律师应坚守什么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7日作者:法制日报-法治周末

无论是哪一个学者的研究,都没有否认律师在这个行业里有一些商业化的东西,但是,律师绝对不能以商业化作为业务探索的前提。商业化仅仅是一种思潮,而不应成为律师界的主题。我们仍应强调律师实现社会正义的属性

      从律师违法执业到提高实习律师和外地律师的进京门槛,从加强律所党建工作到规范律师收费……今年年初以来,一连串的事件不断拷问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行为规则。在这过程中,律师的独立性与职业化、商业化问题,也被法律人提高到一个层面上予以探讨。“律师这一群体究竟应当具有什么样的群体特点和信仰?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话题。律师应是职业化的,因为律师的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然而,现实中,律师的商业化进程也是惊人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主任刘金友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近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方圆律政召开的座谈会上,上述问题再次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职业化是律师业的应有之义

  如果你是当事人,你打算找一个什么样的律师为自己服务?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律师,还是漠视经济诉求、追求职业理想的律师?相信很多人的选择是后者。而后者,即是律师职业化的最基本体现。

  “律师职业化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律师属性本身就是职业化,必须要有一个职业的精神、职业的手段和职业的管理来从事律师业务。”北京律师张晓森说。

  经常同律师庭上相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黄卫平对律师近几年来的进步感受颇深:“目前,全国的17.3万律师以及北京的2.2万律师已经越来越有经验、有能力,我有切身体会。”他说,无论是刑事辩护律师、民事辩护律师,还是做公司上市、房地产认证的律师,都应在具体执业活动当中自觉地追求执业活动的职业化。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律师的职业化存在着应然与实然的分裂,“有的律师完全忘了自己的职业特点和工作性质,做事风格俨然一个商人,这是律师职业化的真正敌人。”刘金友说。

  在张晓森看来,保证律师的职业化,不仅仅是律师、律师事务所应考虑的事,也是律协、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整个社会应支持的事。他希望律师的主管部门以及律师协会、媒体均携起手来,给律师的职业化创造一个良好空间,使律师更加职业化。

  从公诉人角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王新环说:“只有职业辩护人制度特别完善了,现代公诉制度才得以真正建立。我一直关注律师的职业化能体现一个国家法治的基本关怀。”

  律师商业化命题待商榷

  事实上,律师职业本身包含着公共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冲突和调和,“律师的职业应当在经济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保持一种适度的平衡,所有复杂的道德问题,都是源于律师对委托人的职责、对法律制度的职责以及律师在作一个正直的人的同时挣得一份满意生活的自身利益之间的冲突。”刘金友说。

  但是,对于商业化一词,张晓森却持明确反对的观点,“律师商业化是对律师职业化的冲击,甚至是对律师职业化的侮辱”。“现在许多人当律师不是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追求正义、同情弱者,而是把做律师当成一种圆发财梦的路子。这是很不应该的”。对于一些律师只管金钱不问正义的倾向,王新环也很不赞同,“有的律所利用法律漏洞甚至不法手段谋取不法利益,结果往往自己身败名裂”。他说,律师属于法律共同体里的一员,虽然政府不管律师的收入,律师仍应将自己定位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正义力量。

  据了解,所谓律师商业化的问题其实很久以前已经提出,当时称律师的“产业化”。全国律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律师郭振忠告诉记者,全国律协开过多次研讨会谈律师的产业化问题,最后大家一致意见认为律师离产业化的距离还很遥远。“无论是哪一个学者的研究,都没有否认律师在这个行业里有一些商业化的东西,但是,律师绝对不能以商业化作为业务探索的前提。商业化仅仅是一种思潮,而不应成为律师界的主题。我们仍应强调律师实现社会正义的使命。”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律师的商业化在特定条件下能够促进律师职业目标的实现,商业化并不是律师职业化的必然敌人。北京律师李岑岩毫不避讳地说,律师商业化无可厚非,“因为律师面对市场时其服务是有形象和品牌的。律师的服务是一种产品,这种产品要符合市场的需要,要对社会有价值,在这个意义上讲,律师职业应当是具有商业化内涵”。在她看来,律师的营销手段也可采用市场上的成熟商业模式来运作,这是现实的需要,因为现在许多年轻律师的生存状况非常困难,他们需要用商业化的手段来包装自己、做适当营销、挖掘市场上的一些业务点来增加自己的业务量。

  黄卫平也有同感:“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是靠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来执业,而智力劳动成果本身也是一种商品。”他说,律师行业是一个自负盈亏、自收自支的社会团体,其不同于国家机关,也不同于国企,必须有经济能力来支撑,否则难以养活、留住所里的律师,“一个所要想获得长足发展,必须要有商品意识”。

  律师应独立于当事人

  律师的独立性有多方面内涵,而律师独立于委托人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刘金友解释,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商业交易行为在现实中并不罕见,而这种行为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其结果对于律师而言可能是惨痛的。

  不可否认的是,在一系列历史事件中,中国律师职业道德曾遭遇过很多挑战,而随着律师行业在规模上的进一步扩大,律师行业的竞争必将更加激烈,现行律师道德规则将面临更多挑战。“强调律师的独立以回应律师职业道德培养,是中国律师业和整个社会必须关注的一个问题。”李岑岩说,21世纪是一个律师业发展的世纪,也是一个律师业在中国本土进一步寻求其合理性的世纪,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律师的独立性是难以想象的。

  “有律师认为律师的权益源于委托人,委托人的利益高于一切,我个人认为这种观点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王新环说,律师虽然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才能办案,但是,律师的权利从根本上说是源于法律的,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维护法制的问题,也是律师在处理和被告人的关系中间必须厘清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律师应认识清楚,律师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也不是被告人的发声筒,独立性决定其不可依附被告人。”

  刘金友认为,律师要实现独立需要做到服从“三个忠实”的原则———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实于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原作者: 黄希韦